
計畫之目的
本計畫之目的為藉由本團隊深耕多年之關鍵製造及檢驗技術,提供由研發端至商業化之產業需求。自研發、生產、效能驗證、技術移轉、產品設計、市場趨勢分析以及行銷等服務,進行整體性的規劃。擬就動物疫苗及動物用生技產業廠商,包含原料供應商、製造廠、經銷商、家畜醫院及終端養殖畜牧業,串連為產業鏈建立產學聯盟。第一期 3 年計畫將聚焦於拓展聯盟會員數,針對會員及市場不同需求,運用生物製劑技術,結合相關優秀研發人才及產業聯盟,建立業界認知度及影響力。預期影響性為在激烈競爭中發展出獨特的動物生技產業鏈,提升生產與檢驗技術,加速創新生物製品之商品化。促進產業發展,以及產品穩定供應,並進一步增進競爭優勢及拓展市場發展版圖。
聯絡人:吳幸潔 08-7703202#5501
E-mail:hcwu@mail.npust.edu.tw

發展願景
研究方向/服務內容:

產學技術聯盟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聯盟中文名稱為「動物疫苗相關產業創新技術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文名稱為「 Animal Vaccine Related Industry Innovation Technology Alliance」。
第 二 條 本聯盟宗旨為提供由研發導入生產、效能驗證、法規及市場分析、產品設計與行銷等相關技術服務,加速生物製品之商品化,促進產業發展,以及產品穩定供應,建立產學技術聯盟合作模式,成為全方位的產學鏈。
第 三 條 聯盟服務項目
一、 技術開發服務:以生物製劑核心技術為基礎,透過訓練合作商及技術人員在製程、生產、效能驗證、相關管理法規上等專業技術與知識應用。
二、 檢驗評估技術服務:成份檢測、力價檢測、試劑量產、動物安全試驗、動物效力試驗、認定試驗、抗原含有量、病毒含有量、及時定量系統(real-time PCR)、重組蛋白定量、細胞激素表現量分析、抗原相對效價、血清相對效價等技術服務。
三、 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提供會員諮詢,例如生物製品諮詢、法規諮詢、製程諮詢、技術移轉評估、市場趨勢分析與規劃、製品設計與行銷等相關服務,必要時可赴廠現地指導,費用另訂之。
四、 舉辦聯盟推廣活動:每年召集聯盟會員召開會議或論壇,討論聯盟策略及觀摩切磋技術;不定期舉辦小型技術研討會培育產業人才。
五、 公民營機關團體委託計畫
第 四 條 組織架構
本聯盟設推動辦公室以執行符合聯盟宗旨與任務之各項工作,由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動物用疫苗國際學位專班負責營運,本聯盟置主任一人,統籌控管計畫,拓展聯盟成員。主任下置總幹事一人,聘請相關專長教師兼任之,負責技術服務及推廣,鏈結上、中、下游廠商,聯絡協調及服務業務之執行,並視服務工作之需,得聘僱助理或臨時人員協助之。
第 五 條 本聯盟設諮議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針對聯盟發展之方向、策略、重點工作、經營管理等提供諮詢建議,並協助本聯盟執行任務時所需之各項審議工作。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席次為8席,由推動辦公室及特級會員共同邀請,特級會員固定持有3席。委員任期3年,得續任。推動辦公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及召集
人。
第六條 本聯盟設教研團,協助聯盟發展各項教育活動與研發計畫。其成員為全體夥伴會員。
第 三 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 七 條 會員資格: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之國內外機構、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獨資或合夥事業、公司或財團法人,且願意遵守本組織章程者,皆可填具本聯盟會員入會申請加入聯盟,並指派一名人員出任會員代表。
第 八 條 會員種類:本聯盟會員分為政府會員、一般會員、特級會員及夥伴會員。一、政府會員:僅需表達意願即可加入,無須繳交常年會費及提送任何申請。 二、一般會員:凡符合會員資格,且繳交常年會費者。
三、特級會員:凡一般會員資歷滿半年以上,且繳交常年會費者。初始之4席依申請次序設置,無須經其他特級會員同意。
四、夥伴會員:凡符合會員資格之學研機構或團體,由推動辦公室提名,經諮議委員會同意後邀請加入,無須繳交常年會費,但每年需提出成果報告,交由諮議委員會審核是否續邀。
第 九 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享有權利如下:
(一)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政府會員、夥伴會員無前項權利;
(二) 參與規劃聯盟主軸技術發展領域與發展策略;
(三) 優先申請、參與及執行聯盟產學合作計畫;
(四) 優先參與聯盟辦理之活動(包含產學媒合會、產學座談會、國際學術
/技術研討會、成果發表會、人才媒合博覽會等);
(五) 享聯盟與全國各大專院校及國內外研發機構簽定合作協議之會員權
益;
(六) 享聯盟各項業務與會員服務、學術/技術及產業趨勢報告,以及其他
會員權益。
(七) 參與聯盟舉辦相關活動及技術服務。 (八) 享有雙方簽訂協議內容之其他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 本聯盟會員應遵守義務如下:
(一) 積極協助本聯盟業務推展;
(二) 遵守本聯盟章程、會議決議、相關辦法及規定;
(三) 依規定繳交會費,包含入會費與常年會費。
(四) 遵守本聯盟章程及決議案。
(五) 對於本聯盟內部機密文件有保密之義務。
(六) 依據規定繳納其他客製化相關服務費。
第 十 條 本聯盟定期性全體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臨時會員大會得由推動辦公室提議或過半數特級會員連署提議後召開。
第 十一 條 會員大會中表決事項,需有超過當年度會員(不含政府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投票過半同意即通過。但下列各項之決議,則需出席會員投票過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一、章程訂定變更。二、會員權益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包含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會員新臺幣壹萬元,教育學術團體會員新臺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新臺幣貳萬元,教育學術團體會員新臺幣五仟元,於每年會員大會前繳納。
三、會員捐款;四、委託收益;
五、政府或其他補助經費;六、其他收入。
第 十四 條 本聯盟受委託之經費、捐助款及其他收入,應依本校相關收支管理辦法辦理。前述相關收支要點另訂之。
第 十五 條 每年年度終了,本聯盟詳細收支報告應提送諮議委員會審查,並於會員大會中提報。
第 十六 條 除依相關規定補助外,本聯盟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私人或非公益團體。
第 五 章 附則
第 十七 條 本聯盟運作及解散,依國科會產學聯盟之相關規定辦理。第 十八 條 本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悉遵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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